高沃代理“ROTORA”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一審勝訴
來源: 添加時間:2020-07-18
原告薄永超與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關于第22255577號ROTORA商標(簡稱申請商標)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,經(jīng)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,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【2018】第224988號《關于第22255577號ROTOR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》,并重新作出決定。
核定使用商品:汽車減震器,汽車剎車片,汽車車輪轂,電動自行車,運載工具用輪胎,運載工具輪胎氣門嘴,運載工具用液壓回路,運載工具用剎車,運載工具轉(zhuǎn)向信號裝置,運載工具用剎車盤
核定使用商品:車用遮陽擋,車輛防盜設備,汽車用點煙器,小型機動車,電動自行車,輪椅,兒童安全座(運載工具用),運載工具內(nèi)裝飾品,運載工具用蓋罩(成形),運載工具座椅套申請商標系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提起注冊申請,后被商標局駁回,原告于法定期限內(nèi)向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提出復審申請,國家知識產(chǎn)權局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商評字【2018】第224988號《關于第22255577號ROTOR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》(簡稱被訴決定)。原告對此決定不服,向北京知識產(chǎn)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作出撤銷被訴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。我公司律師代理客戶(原告)獲得了本案一審的勝利。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規(guī)定: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(jīng)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,由商標局駁回申請,不予公告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: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,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、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,人民法院可以依據(jù)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,并判令其根據(jù)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。本案引證商標已經(jīng)核準轉(zhuǎn)讓至原告薄永超名下,該事實接導致引證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。申請商標與收證商標不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(guī)定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故被告應當重新針對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注冊作出決定。最終法院依據(jù)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商評字【2018】第224988號《關于第22255577號ROTORA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》并重新作出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