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偉杰對其注冊在第25類的15780207號Baby Flow商標被商標局駁回不服,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該商標的駁回復審事宜,并最終取得維權(quán)成功。
案情回顧:
一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代表的含義、整體外觀、呼叫完全不同,根本不構(gòu)成近似。
商標對比圖如下:
申請商標 15780207 | 引證商標 89896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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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商標Baby Flow是由申請人精心選擇而成,具有獨特的代表意義。申請商標中含有的空格將標識分為Baby與Flow兩部分。其中Baby為嬰兒、寶貝昵稱。英文單詞Flow代表流動、漲潮、連貫之意。故申請商標Baby Flow的整體含義為嬰兒潮。申請人主要以生產(chǎn)與銷售服裝為主,將申請商標用于指定服裝上,希望可以引領(lǐng)嬰兒領(lǐng)域的潮流。
引證商標Babyglow并非固有單詞,而由其申請人臆造而成。引證商標Babyglow的字面含義為孩子的喜悅。
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字母設(shè)計明顯不同,并且申請商標中明確包含的字母F與引證商標中包含的g的整體字形差異極大。申請商標的英文Baby Flow呼叫為 [?be?bi fl??]。而引證商標Babyglow呼叫為[?be?bi gl??]??梢?,申請商標中第二部分的首音呼叫為[f];而引證商標中間包含的字母呼叫為[g]。兩字母呼叫差異較大,從而導致兩商標的整體呼叫感覺差異明顯,不構(gòu)成近似。
二、經(jīng)查詢引證商標申請人為高坤360430198307120954個人,經(jīng)申請人市場與網(wǎng)絡(luò)調(diào)查,并沒有任何該申請人及其授權(quán)的公司使用或者宣傳引證商標。市場上根本沒有出現(xiàn)過標有引證商標的商品,也無企業(yè)將其引證商標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及企業(yè)業(yè)務(wù)活動上。并且通過商標網(wǎng)信息查詢系統(tǒng)可以看到,該引證商標申請人高坤在多個類別先后申請100個商標,其中20多個商標均處于出售狀態(tài)。故,引證商標申請人注冊引證商標顯然不是為自己所用,其注冊引證商標一是不勞而獲,二是搭便車,三是向他人售賣商標索要高額費用,惡意搶注意圖顯而易見。
綜上所述,申請商標代表嬰兒潮的含義,引證商標代表孩子的喜悅的含義;兩商標在含義、整體外觀及呼叫方面差異明顯,在實際使用過程中,根本不會造成相關(guān)公眾的混淆與誤認,根本不構(gòu)成近似。引證商標申請人是職業(yè)商標搶注人,其注冊商標就是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,引證商標完全是引證商標申請人基于進行不正當競爭、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的注冊,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四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不能成為申請商標順利注冊的權(quán)利障礙。由于我公司律師分析的有理有據(jù),商評委最終裁定15780207號Baby Flow商標予以初步審定。